沭阳县浩杰塑料制品厂塑料薄膜及塑料袋加工、销售项目
2024-07-05 10:14:31
1、项目概况
项目名称:塑料薄膜及塑料袋加工、销售项目
建设地点:沭阳县章集社区工业区温州路11号
建设单位:沭阳县浩杰塑料制品厂
性质:新建
占地面积:5394平方米
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概述
(一)废水
生活污水:因管网还未铺设至本厂,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。
(二)废气
印刷、吹膜废气
印刷、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,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。
(三)噪声
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吹膜机、卷绕机、制袋机、模切机、印刷机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以及废气处理设备产生的噪声。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:
(1)对车间内部进行合理布局,将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。
(2)选择低噪声、低振动的设备,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排放。
(3)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、隔声装置的措施,如关键部位加胶垫以减小振动或安装隔声罩。
(4)运营期间,加强设备日常检查、维护,及时维修和更换。
(5)废气治理设备、管道采用降噪材质,管道、泵等采用阻尼金属减震器,接口采用软结构连接等。
(四)固体废物
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塑料边角料、废油漆和油漆桶、废活性炭;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;危险废物(废油漆和油漆桶、废活性炭);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;塑料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。废油漆和油漆桶、废活性炭委托江苏昕鼎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
3、验收结论
(1)废气:验收监测期间,有组织吹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达到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-2015)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有组织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达到江苏省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2/4438-2022)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。厂区内有机废气达到江苏省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2/ 4438-2022)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31572-2015)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。有组织排放的TVOC(以非甲烷总烃计)的排放总量符合验收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要求。
(2)噪声:验收监测期间,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2类标准。
(3)固体废物:项目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理处置,实现零排放。
(4)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: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。由验收监测结果得出,项目运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。
4、联系方式
建设单位名称:沭阳县浩杰塑料制品厂
单位地址:沭阳县章集社区工业区温州路11号
联系人:徐长浩
联系电话:13851370399